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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監督管理辦法(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根據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企業及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ㄒ唬┮婪▽ε馁u企業進行登記注冊; 。ǘ┮婪▽ε馁u企業、委托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ㄈ┮婪ú樘庍`法拍賣行為; 。ㄋ模┓煞ㄒ幖耙幷乱幎ǖ钠渌氊。 第四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于拍賣日前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如下: 。ㄒ唬┡馁u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ǘ┡馁u會名稱、時間、地點; 。ㄈ┲鞒峙馁u的拍賣師資格證復印件; 。ㄋ模┡馁u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拍賣標的展示日期; 。ㄎ澹┡馁u標的清單。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后七日內,將競買人名單、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企業的備案材料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五年。 第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第八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企業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第九條 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捎秘斘锘蛘咂渌侄芜M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ǘ├门馁u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ㄈ┠笤、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 。ㄋ模┮圆徽斒侄吻址杆说纳虡I秘密; 。ㄎ澹┡馁u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谧约航M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ㄆ撸┕蛡蚍桥馁u師主持拍賣活動; 。ò耍┢渌`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委托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十一條 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ㄒ唬┫嗷ゼs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ǘ┫嗷ゼs定拍賣應價; 。ㄈ┫嗷ゼs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ㄋ模┢渌麗阂獯ㄐ袨。 第十二條 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ㄒ唬┧较录s定成交價; 。ǘ┡馁u企業違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ㄈ┢渌麗阂獯ㄐ袨。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不得以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拍賣企業認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注明“保密”字樣并密封。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內容,應當依照保密規定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 |